四部门: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08-22 16:36:22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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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 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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